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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城开发区《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》
2009-06-30 10:59  文章来源:邹城开发区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
  为全面实施“工业立区、项目强镇”发展战略,加快工业化进程,推进区域经济转型、产业升级、提质增效、跨越发展,根据市政府《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》(邹政发[2009]20号)文件精神,制定本规定:

  第一条 在本区域内注册、生产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,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,落户开工后,可申报不超过5万元的开工奖励。

  第二条 对企业规模大、地方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,优先推荐劳动模范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。
  
  自2009年起,当年上缴税金区(镇)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,按实际所缴税金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20%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
  原有工业项目,以上一年度实际形成的地方财政税收为基数,区(镇)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万元的,按增长部分当年实际所缴税金区(镇)财政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20%对企业进行奖励。

  经核准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,签订奖励合同,奖励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。

  第三条 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。成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公司,扶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,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。对发展前景好、市场前景广阔、急需融资的区(镇)内中小企业,由企业提出申请,按照市场规律,企业化运作,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,每年安排1亿元担保额。

  第四条 奖励招商项目引荐人员。对引进境外项目、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,按所引进外资当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%给予奖励;对引进国内项目、资金的,按所引进资金当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0.5%给予奖励。

  实行引进无偿资金奖励政策,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、用于地方公共财政的预算外无偿资金,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.5-1%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,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。

  第五条 实行重点工业项目包保责任制度。每年列支50万元专项奖金,给予本年度重点工业项目包保工作成绩突出的专班人员、有特殊贡献的区(镇)村居人员奖励。

  第六条 实行占地村居奖励制度。自2009年1月1日起,用地新上工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,当年以形成税收的区(镇)财政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5%-10%,按所占面积奖励用地所属村居,用于失地村民的再就业培训、福利及社会保障等费用。其他镇街入园占地工业项目,按本区(镇)项目奖励标准奖励有关村居。

  2009年1月1日以前区(镇)内原有占地工业项目,当年所形成税收的区(镇)财政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2%-5%,按所占面积奖励用地所属村居。

  对大学科技工业园、海外产业园等具有公共服务(平台)职能的工业项目,以当年区(镇)内工业项目亩均实现税收区(镇)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2%-5%,按所占面积奖励用地所属村居。

  对房地产业所占用地,以该宗用地当年所形成税收的区(镇)财政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10%,按所占面积奖励用地所属村居。

  对餐饮、娱乐、金融、保险等第三产业项目,本级财政受益的,按该项目当年所形成税收的区(镇)财政留成部分总额的10%,奖励给企业,并依本标准按所占面积奖励给用地所属村居。

  第七条 鼓励入区(镇)项目就地用人。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,所有入区(镇)项目一律签署入区(镇)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营造良好发展和就业环境,并以此作为是否兑现奖惩的重要资料依据。对所用区(镇)内常驻户籍劳动力(老职工须当年连续用工6个月以上,新招员工以招聘合同和所缴“五险一金”正式发票为准)年平均比例在20%以上的企业,每提高用工比例10%,在其财政税收奖励上提高1%。

  第八条 建立“2210”项目准入机制。凡入园项目,投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,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/亩,税收贡献不得低于10万元/亩。

  第九条 建立“123”项目倒逼退出机制。一年内未能开工建设、两年内未能建成投产或三年内不能形成税收贡献的项目,要求其退出园区或进行资产兼并整合。

  第十条 本着一事不重复计奖的原则,凡享受市(县)以上奖励政策的,不再享受本级财政奖励。

  第十一条 本文件由经济发展局、财政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,以本文件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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